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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6-09  信息来源: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  信息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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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招委字[2015]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校

    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委员,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委员会,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校、独立(民办)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招生委员会制定了《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一、强化普通高校考试工作“一把手”工程

    要切实发挥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强化政府行为意识,深入实施“一把手”工程,把考试招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目标责任制,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稳妥实施。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1]16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考风考纪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招生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综合治理考试招生环境。要协调各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及负责考试招生工作的人员继续签订承诺书(责任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五个一律”、“六个严禁”要求,严肃处理违纪舞弊人员。

    二、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继续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安排在特殊批前投档录取,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可安排在提前批次投档录取。

    继续实施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扩大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高校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安排在特殊批前投档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主要面向我省8个国家级贫困县招收农村学生,考生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的,均可报考。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施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不少于本科规模的2%,安排在特殊批投档录取。符合我省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具有我省8个国家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农村户籍的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均可报名。报名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进一步完善我省外省籍考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异地参加高考报名有关政策,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有效杜绝“高考移民”。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外省籍和随迁子女考生,应回流出地参加高考报名。

    严格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照顾加分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造假。

    三、加快推进高职分类考试,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

    有关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第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切实加强对考试、阅卷、测评、公示、录取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

    四、加强高校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有关高校要规范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有关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有关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各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五、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要强化安全保密管理,确保不出疏漏。试题(卷)印刷、运送、保管、分发、存放、邮寄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要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要以考生为本,着力解决考生和社会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要高度重视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改革政策的内容,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要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七、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中学,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级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的有关中学。


    附: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印发


    附:

    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现“平安考试招生”的工作目标,确保考试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资格审查及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4]62号)文件执行。

    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残疾人考生应在5月16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残疾情况、需提供的便利措施类型、联系方式等。同时,需提供考生本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办要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对相关年度高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对违规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考试招生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准参加高考报名。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3.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考试招生机构和普通高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考生身份证号码、报名登记表、照片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应届毕业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连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电子档案。社会(职业对口升学)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评语填写在“考生考核评语栏”);

    (2)体检信息;

    (3)志愿信息(报考院校及专业志愿信息);

    (4)高考成绩信息(高考文化课及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信息);

    (5)考试诚信记录(违规考生的详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6)照顾加分信息;

    (7)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政审等信息(体检、政审表)。

    4.考生纸介质档案。考生纸介质档案主要包括其高考档案材料和中学档案材料。

    高考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考生报名登记表;

    (2)考生体检原始表(含化验单)及打印表;

    (3)诚信考试承诺书;

    (4)《考生高考照顾加分申请表》及相关照顾加分证件复印件;

    (5)外语口试成绩单。

    考生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学生登记表;

    (2)综合素质评价表;

    (3)模块修习统计表;

    (4)体质健康考核表;

    (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卡。

    5.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各级招生办必须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地区招生办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7.应届高中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中学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建立档案材料;社会考生(往届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建立档案材料。

    8.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管理,被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提取、转交录取院校。

    9.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建立工作,由各地招生办具体组织负责。考生档案建立后,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

    10.各地招生办要加强对考生高考档案的管理,不得向考生及学校提供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确认录取的考生档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按《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4]62号)执行。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13.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做出的体检结果要规范、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4.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或影响考试、录取的体检结论做出复查结果的最终裁定。

    15.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6.各体检医院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17.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等意见;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相应栏内一律空白,不要填“无”;《考生体格检查表》应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18.《考生体格检查表》和“体检结论”不准涂改,如确系医生笔误,须由主检医师更正、签名并加盖医院更正章或公章。体检结论确认后,如需更换《考生体格检查表》,须经县(市、区)招生办主管主任同意,并重新履行体检程序,否则无效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19.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考生体格检查表》。打印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社会考生(往届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确认、签字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20.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等现象发生。

    在体检过程中,《考生体格检查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院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21.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不超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但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2.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3.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

    24.我省高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25.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作为外语科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26.报考外语及涉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6月9日进行的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县(市、区)招生办要做好外语口试组织工作,按时报送外语口试成绩信息。

    2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加授汉语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用汉语授课并加授蒙语的蒙族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从小学起就读朝、蒙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的我省籍其他民族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用民族文字答卷(含用汉语答卷加试蒙古语文)的少数民族职业高中高考生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高考语文科总分,但折算后的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语文科考蒙语文。朝语文(或蒙语文)成绩按50%计入高考语文科总分。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的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发给汉文对照卷。

    28.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分为文化基础和专业综合两类。

    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限英、日语),满分各为150分;专业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专业综合和专业技能。专业综合满分为100分,专业技能满分为200分,专业技能采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

    报考对口升学艺术类的考生,专业技能考试将在报名结束后进行,由指定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地点详见有关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

    文化基础、专业综合和专业技能考试的命题范围按省教育厅颁发的《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纲要》(2008年版)执行,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按《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部分专业和考试科目的通知》(吉教职成字[2008]11号)执行。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朝族对口升学考生,数学、外语科目翻译成朝族文字,考生用朝文答卷。专业综合卷和专业技能卷,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作答。

    29.高职高专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考试,具体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见《关于做好吉林省2015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招委字[2014]12号)。

    30.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本省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各级招生办在当地政府和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与管理本地区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

    考区应设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

    各考点必须设有主考室、高考指挥平台(原则上主考室、高考指挥平台、电子监控室应设在同一室,或者临近房间)、考务室、保密室、医务室(对于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的考生,应由楼层副主考送至医务室,其他考务人员不得随意接触考生)、司铃室、违规考生休息室。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考务室要能容纳所有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并编排与考场编号相对应的监考人员坐位编号,保证试题(卷)的复查、封装和验收万无一失;看守试题(卷)人员须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

    每个考场安排30人。按7887方式(需按5行×6排方式摆放桌椅的考场,由县级招生办提前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摆放桌椅,必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确保在电子监控全覆盖前提下占用教室最大面积,剩余桌椅全部搬出考场。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座位图一科一换,同一考试时间内所有科目的座位图相同,不分文史、理工类和语言文字答卷。

    31.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负责,招生委员会负总责。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指定3名以上人员,根据本考区考试需要,共同负责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选聘工作。

    各考区根据本地考场数,按每个考场选聘2名监考人员,并按不少于20:1的比例选聘备用监考人员。选聘的监考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熟悉考务和监考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未发生过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当年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高考工作,原则上高中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普通高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各县(市、区)招生办于5月25日前,将选派(选聘)的监考人员和副主考名单报各地区招生办,由各地区招生办统一确定各考区、考点和考场的当地和异地监考人员、副主考名单。监考人员名单必须密封存放在保密室,在每科考试前移交给各考点。

    各考点要严格按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办确定的监考人员名单安排各考场监考人员。在当天每科考试前,由教育行政部门、考点主考和招生办人员(3名以上)共同拆启监考人员密封袋,宣布各考场监考人员名单,依据监考人员名单安排所监考场,不准擅自调换。

    32.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考区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要在考试前的一、两天内共同做好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工作。主要学习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布的“六个严禁”和“五个一律”等相关政策规定、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继续实行异地监考制度,保证每个考场有1名外县(市、区)的监考人员。试题取、送专用通道、厕所等部位要由外派人员负责职守。各考点不设流动监考人员,由副主考直接包管楼层或考场。各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1名本地副主考,与主考在指挥平台,协助主考工作。各考点要做到每考一科一轮换监考人员和分管副主考。

    在考试中发现有不作为、渎职等违规情况的监考人员要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及时从备用监考人员中抽签补充上岗。被取消监考资格的监考人员不准离开原考场,在考场前右侧坐等本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3.外语听力考试。2015年普通高考外语科目考试的笔试和听力考试在同一张答题卡上作答,听力考试在笔试后进行。

    高考外语听力考试由国家统一命题,其指导语部分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2015年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30分)记入总分。外语听力考试的考务要求另文通知。

    34.试题(卷)安全保密和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试题(卷)在国家指定保密印刷厂印刷,要签订《印刷质量和安全保密责任书》,试题(卷)加封透明塑料膜,备用试题(卷)袋包装与正常试题(卷)袋包装要有明显区别。

    试题(卷)印刷的安全保密由承担高考试题(卷)印制的印刷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试题(卷)的寄(送)和安全保密由省公安厅、省邮政局负责;高考评卷点的试题(卷)管理及其安全保密由承担评阅试题(卷)的高校负责,各评卷点必须设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高考试卷保管室。承担网上阅卷任务的高校计算机主控机房要昼夜值班。加强评阅试题(卷)期间的试题(卷)保管、传送,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程序规范。加强对评卷教师和承担高考答题卡扫描任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严格评卷场地的安全保密管理。

    各级招生办和有关高校要加强保密室建设,安装安全保密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密制度。试题(卷)进入保密室后,保密室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4人(2名公安人员、2名招生办工作人员)。保管期间每隔6个小时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填写《2015年高考试题(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4),考试机构负责人签章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留存备查。

    各地公安局、招生办要确保高考试题(卷)的运送安全。每科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立即对高考试题(卷)进行整理封包,使用专用车辆,由公安、考试招生机构3人以上押送至机要部门或省教育考试院指定地点,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不得中途随意停车。

    3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会同公安、保密管理部门对本地高考存放试题(卷)的保密室进行保密安全检查。由各地区招生办汇总后在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高考前必须达标。

    36.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影响高考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同时报告教育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7.有关考务要求。

    (1)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离开本考场;违规考生到指定休息室,待本科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点。

    (2)考场统一准备石英钟和考试所用文具。配备橡皮规格不得超过30×20×10MM。

    (3)更换备用答题卡的程序是:考生举手提出换卡要求,经监考人员查看符合换卡要求,向副主考汇报(或楼层工作人员);由副主考到主考室向主考请示启用备用答题卡;经主考同意后,副主考和主考室工作人员一同将备用答题卡单独装袋密封后(由地区自备备用袋及封条)送到考生所在考场交给考生;待考生抄写完毕后,由副主考和主考室工作人员将原答题卡收回、装入备用袋内。

    (4)主考在启用备用试题(卡)时,须同时向考点所属县(市、区)招生办考务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按规定填写《启用备用试题(卡)登记表》。备用试题(卡)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5)考生需要更换答题卡的,原答题卡上的条形码不再移贴到新答题卡上,可使用考点备用的空白条形码,要求考生本人填写准考证号码和姓名。由于考生原因,考生提出需要更换答题卡的,监考人员应告知考生“所占用的考试时间不补”。

    (6)各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起,考生一律不准更换答题卡。

    (7)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题(卷),按试题(卷)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装订和密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试题(卷)及答题卡袋。

    (8)全省所有考区的各考场、卫生间和考生休息室必须安装通信屏蔽和干扰设备,保持线路和设备的完好,并处于正常开启状态。

    (9)各考点应在高考前一天(6月6日)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场,要严格执行高考入场安全检查标准,严防考生在考前将作弊器材带入考点、考场。要进行考前诚信教育、入场安全检查演练,试听听力播放效果,向考生介绍考试期间的注意事项。考生熟悉考场后,监考人员要严格检查考场内任何有可能放置作弊器材的地方,并对检查结果签字负责。副主考负责检查楼内厕所、走廊和楼道,主考负责检查操场。

    六、考生入场安全检查

    38. 2015年吉林省普通高考继续实行考生入场安全检查,严禁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考场: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以及答题用笔、橡皮、格尺、圆规、三角板、涂改液、修正带等考试用品;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硬币等铁磁性物品;其他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

    39.入场检查分为校门检查、室内(考试楼)大厅检查、考场检查三个环节。考点大门查验证件;室内(考试楼)大厅设立专用检查通道,使用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检查禁带物品;考场再次查验身份,使用金属探测仪和身份证识别仪进行禁带物品检查和身份确认,进行“三对照”。

    40.安装金属牙冠、用金属物质修补牙洞、金属丝矫正牙齿等身体安装植入含金属材料可能影响入场安全检查的考生,须进行医疗检查。

    考生向学校(社会考生应向当地招生办)提交书面申请,学校统一登记造册后上报县(市、区)招生办,由县(市、区)招生办组织考生到当地体检医院初检,并出具医疗检查证明。初检后仍需进一步复查的考生,须到省医院进行复检。由省医院出具复检证明,考生凭《吉林省人民医院复检证明》进入考场。

    到吉林省人民医院参加医疗检查的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提供原就诊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主治医生要签字盖章)和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检查证明。

    七、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41.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42.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选报。

    43.有朝、汉招生比例要求的学校,朝、汉招生计划在同一录取批次分别列出,供考生选报。

    44.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45.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

    录取院校计划调整分为总量调整、批次之间调整和同批次不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招生院校在我省追加招生计划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完成,在投档后追加招生计划或追加招生计划多于投档数量的,将用于补充征集志愿。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招生院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我省招生计划。

    (1)总量调整。招生院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2)批次之间调整。招生院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上一批次未完成计划调整到下一批次相应科类。

    (3)同批次科类之间调整。在同批次科类最后一轮投档前,由招生院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投档,按投档后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4)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经招生院校与我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后,按照实际录取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46.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或每一轮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在我省所列招生计划的院校,如需调整征集志愿的专业及其计划,须以正式函件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和征集志愿。因院校未及时报送或所报送信息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院校负责。

    47.艺术类院校或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及其要求按《关于印发<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招办字[2014]67号)有关规定执行。

    48.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49.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50.吉林省省属普通高校、独立(民办)学院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送审本校招生章程。录取期间,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八、评卷

    51.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试卷的评阅工作。

    我省普通高考各科及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各科全部实行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2.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评卷准备工作,要成立由省教育考试院、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和各学科(课程)评卷小组。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53.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不得参与试卷评阅和赋分工作。

    54.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九、填报志愿

    55.今年我省继续实行知分、知线、知位后,组织考生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不分本专科,实行一次填报志愿)。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后,根据本人考试成绩、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全省考生成绩统计信息,按要求选报院校、专业志愿。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责任自负。

    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做好考后及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分两段录取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

    56.我省普通高校共设8个录取批次,分别为提前批、农村专项计划、特殊批、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第三批、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高职)批。具体批次设置及录取办法另文通知。

    57.2015年,提前批、农村专项计划、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第三批和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高职)批,对口升学本、专科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省教育考试院将向社会公布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填报网上征集志愿。实行网上征集志愿时,同一批次原报志愿无效。

    网上征集志愿后仍有院校及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继续(再次)公布征集志愿或同时降分征集志愿,是否降分,在公布网上征集志愿时向社会公布。各地招生办和高中要高度重视网上征集志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帮助考生做好征集志愿填报工作。

    58.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录取批次。

    (1)第一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6月24日至6月26日,即公布高考成绩后进行。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一段录取批次的院校为:提前批、农村专项计划、特殊批、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第三批和高等职业教育教育对口升学本、专科院校。

    (2)第二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8月上旬。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二段录取批次录取的院校为: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高职)批。

    59.体育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提前批:重点大学本科体育类专业。

    (2)第二批(A段):一般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

    (3)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本科体育类专业。

    (4)专科(高职)批(A段):专科(高职)院校体育类专业。

    (5)体育类院校和专业生源不足时,实行网上征集志愿。考生必须在相应批次填报体育类志愿,填报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60.艺术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提前批:列入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院校和专业、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院校或专业。

    (2)第一批(A段):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

    (3)第二批(A段):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专业。

    (4)专科(高职)提前批:普通高校(高职)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专业。

    (5)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合格的考生允许填报所有使用省统考成绩的院校志愿,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和校考同时合格的考生,除允许填报使用省统考成绩的院校志愿外,还允许填报招收校考合格的院校志愿。

    (6)凡未取得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或其他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所填报的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

    (7)艺术类本科每批次设置1个院校志愿,专科每批次设置1个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实行网上征集志愿。考生必须在相应批次填报艺术类志愿,填报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6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生志愿的填报。

    (1)报考本科的考生可填报2个本科院校志愿。

    (2)报考专科和兼报专科的考生可填报2个专科院校志愿。

    (3)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专业以及本科兼报专科院校的专业必须与第一志愿专业的考试类别相同。

    (4)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6个专业志愿。

    (5)生源不足时,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62.报考军事、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如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和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他院校的飞行专业)、上海海关学院、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学校等院校的考生,须将志愿(不分本、专科)填写在提前批的第一志愿。具体原则及要求以各相关院校《招生章程》为准。

    63.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它院校的飞行专业)的考生,应填报提前批次第一志愿,其它志愿可兼报同科类其它院校志愿。

    64.凡已被普通高校保送、中等职业学校职教师资班、运动训练招生、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等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填报高考志愿。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录取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65.允许兼报和不允许兼报志愿的范围。

    (1)文史类、理工类的考生不得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院校和专业,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按相关要求报考相应科类的文史类或理工类专业。

    (2)文史类、理工类之间,艺术类、体育类之间,艺术(文)、艺术(理)之间,体育(文)、体育(理)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

    (3)报考艺术类院校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同一录取批次内不准兼报其它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

    (4)报考体育类院校或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同一录取批次内不准兼报其它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

    66.考生志愿信息采集。

    2015年考生志愿信息采集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志愿卡填报志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网上填报志愿为主体方案,志愿卡填报志愿为备用方案。

    (1)网上填报志愿时,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进行填报。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生志愿信息的采集工作,以考生在网上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录取依据。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志愿填报,逾期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将关闭,所填报的志愿信息无效。凡在系统关闭后没有填报志愿的,一律不再受理,相应责任由考生自负。具体填报时间及办法另文通知。

    (2)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向考生严明:考生应保证志愿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确认志愿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3)任何人不得代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和更改考生志愿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7.网上填报志愿工作要求。

    (1)网上填报志愿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2)考生志愿信息是秘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不得对外提供考生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不得非法获取考生志愿填报系统的账户和密码信息;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各地招生办负责本地区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组织和指导工作。要成立由校长负总责的网上填报志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特别要做好农村中学和社会考生(往届生)的组织、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指定专人全程负责,不得出现空档,防止考生漏报问题发生。

    (4)各地要制定相应预案,妥善处理网上填报志愿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遇有突发及重要情况第一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十、录取

    68.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地封闭管理。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8月20日之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69.有关高校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70.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提交调档比例申请,及时完成网上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限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按有关普通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71.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提出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第一批A段应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各批次的调档比例:按照志愿先后顺序,控制分数线上合格考生全部投档。

    72.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我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我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73.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4.普通高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美考核合格,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75.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对报考同一院校总分相同的考生按文、理各科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因考试科目成绩差异排序靠后,并且超出投档比例的考生,不能投档。

    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若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分数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文科综合;若文科综合再相同则看数学。

    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若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理科综合;若理科综合也相同则看语文。

    76.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院校根据报有定向志愿考生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77.报考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具有镇赉县、大安市、通榆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靖宇县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方可填报专项计划志愿。其他考生不允许填报,否则不予投档和录取。

    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单独报志愿、单设批次,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未完成计划在贫困县(市)合格考生中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补充,可适当降分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学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由省内重点高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详见《普通高校招生指南》(下册)。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78.报考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我省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具有我省8个贫困县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农村户籍的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报名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他考生不允许填报,否则不予投档和录取。

    79.报考蒙生交换培养指标的考生必须是蒙古族考生,其他考生不予投档及录取。蒙生交换培养招生录取投档,先按报考院校的一志愿所有专业批量投档,在招收蒙生交换培养专业生源不足时再按计划、按志愿、按专业(6个专业志愿不分先后),在同批次控制线上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如一志愿生源不足,从平行志愿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平行志愿投档后仍未完成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额满为止。

    80.农、林、师类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8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82.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招办字[2014]67号)有关规定执行。

    83.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省划定的体育类高考文化课考试控制分数线,由普通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的文化课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4.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普通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一、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

    85.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

    86.具有保送生招生条件的考生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公安英烈子女、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的考生。此外,长春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保送生。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

    87.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关于做好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的通知》(吉招委联字[2015]1号)要求,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院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88.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细化招生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评价标准和争议复检机制。艺术表演类、体育类专业的考核应全程视频监控录像,有条件的高校应对其他面试环节的专业考试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以备抽样监测评价和争议结果复议。

    89.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院校,要在我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我院对其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9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的院校,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完成投档工作,并在院校增加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没有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院校志愿。

    9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文件执行。需要政审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及省军区政治部分别送所在地公安局和武装部。

    十二、录取照顾政策

    92.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继续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体育特长生由省体育局重新组织运动员资质复核复测,省教育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和认定。

    93.取消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A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B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

    C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

    D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94.调整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5年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99.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生,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照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的加分标准给予照顾。

    100.上述照顾分数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101.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照顾加分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或考生所在中学负责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档案)。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另文通知。

    102.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资格荣誉称号的评定(评选)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10日前进行,并及时将其相关表彰决定(名单)报送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区)招生办。当年4月10日(含)之后评定(评选)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当年无效。

    十三、信息公开

    103.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我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包括录取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时间安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104.录取院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必须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和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10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106.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107.各级招生办要统一组织高考成绩有异议考生的查询工作,查分,不查卷。高考录取期间的每天22时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当天有关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发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招生办,考生可凭《准考证》免费查询录取信息。各级招生办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108.考生可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b.jledu.gov.cn)、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网站(网址:http://www.jletv.cn)、相关媒体和各地区招生办查询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

    10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不允许各地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违者按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0.考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院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高考纸介质档案、照顾加分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员的责任。院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高考报名地的县级招生办。

    111.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四、招生经费

    112.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113.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114.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

    十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15.考生在高考(含体育类、艺术类省统考和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或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处理。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116.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17.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18.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120.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21.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122.对违规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考试招生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3.各考点应统一成立“违纪考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考点主考牵头,副主考、公安等人员参与,具体负责本考点考生违纪处理工作。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12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考试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2015年普通高考,凡是通过监控录像回放发现考生违纪的,监考人员不作为的,要给予监考人员相应行政处分。

    (三)对招生院校违规行为的处理

    125.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六、附则

    126.本《规定》中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27.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12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 释权归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附:1.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职责

        2.巡视员职责

        3.监考人员职责

        4.考场规则

        5.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6.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

    7.考试情况呈报表

    8. 考生违规记录表


    附1:

    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职责


    1.考区主任负责本考区的全面工作,领导和指挥本考区各考点的考试。考区主任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或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

    2.主考在考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妥善处理考点突发事件。

    3.副主考协助主考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在所分担的楼层或考场区域内中间固定位置执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准随意进入考场。

    4.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司铃室必须有1名副主考在场。外语听力考试开始前,听力播音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必须有1名副主考在播音室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

    5.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题,须主考、副主考签字,并报考点考务负责人。

    6.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

    7.负责本考点答卷(卡)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及时护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8.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招生委员会。

    9.负责本考点考试情况的报告工作。每科目考试结束后,及时向考区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考试情况。

    10.有关考试规定的其他工作。


    附2:

    巡视员职责


    高考巡视员,由省招生委员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的招生委员会分别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有关院校选派,选派的巡视员要作风正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1.在省招生委员会和考点所在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分赴各考区和考点协助当地招生部门做好考试招生工作。

    2.认真学习《巡视手册》和《考场规则》等考试招生工作文件,熟悉涉及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在省、市(州)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督促检查所负责的考区、考点招生办落实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4.参加所到县(市、区)考前工作会议和考试工作人员培训会,了解当地对考试的重视程度和组织考试的指导思想,掌握考生人数、考点布局、考场设置情况,检查考场、考生座位是否符合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5.检查县(市、区)保密室和考点保密室情况,协助各地招生办组织考试,参加考点考风考纪检查,督促各类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6.与各地招生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7.进入考场期间,要关闭移动电话,离开考点方可开启移动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8.检查各考场电子巡查系统是否按规定标准正常使用;考场、厕所、考生休息室是否安装屏蔽器及干扰器等,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考生入考场时,监考人员是否认真使用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座位图是否张贴;考生“桌贴”号码与准考证号末两位是否与当科考试座位图规定的考生号码一致;抽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其头像(照片)是否与考生准考证存根、考生本人一致。

    9.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可进入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处理,并督促监考人员填写《考生违规记录表》。发现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可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要求主考调换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10.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恪尽职守,认真工作,切勿玩忽职守。督察、巡视结束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所巡视考区、考点考试情况专题书面报告。


    附3:

    监考人员职责


    1.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2.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3.佩带监考工作证件参加监考,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4.在每科开考前按规定时间到考务室参加考务会议,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座位图、桌签、草稿纸、准考证存根、考务用品等。在设定的试题领取专用通道往返。在开考前1小时进入考场,做好组织考生入场的准备工作。

    5.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监考乙在监控系统摄录范围内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一位考生进行认真细致检查,以防考生将严禁携带物品带入考场,监考甲在讲台前守护试题,并组织检查合格考生按座位图对号入座。

    6.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7.每科考试开考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是否放在规定位置、《准考证》号码、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及《考场考生座位对照单》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准考证》姓名与试卷上姓名是否一致,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粘贴好条形码。

    8.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监考人员在缺考考生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处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缺考”和《准考证》号,填涂缺考标记,并将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在规定位置(缺考考生应粘贴在缺考考生条形码粘贴区);在缺考试卷密封线内姓名、《准考证》号处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缺考”和《准考证》号及在试卷右下角填写《准考证》号末两位。同时在答题卡袋上缺考考生座位序号下方空格内打“√”。 

    9.不准对试卷的内容作任何解释,考生对试卷印刷字迹不清等提出询问时,如有可能,可予答复。

    10.发现考生作弊时,应立即制止其作弊行为,并做好取证工作和填写《违规考生记录单》。如有考生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经主考批准,可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

    11.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有病,应当及时报告副主考,并由副主考安排有关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提示考生停考。

    12.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其它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聊天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传出考场。

    13.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提示语为“现在距本科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

    1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制止考生继续答题。监考人员应将试卷、答题卡、草纸收齐后,引导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15.有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省、市州级督察员、巡视员除外)进入考场。

    16.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并及时向考点主考报告。

    17.穿平底鞋参加监考工作。

    18.监考人员可前后巡视考生考试情况,可一人在讲台前就座监考,另一人在考场走动巡视(外语听力考试时停止),两名监考人员可互换位置。

    19.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考后密封考场。


    附4:

    考 场 规 则


    1.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持《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标注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考场统一准备石英钟和考试所用文具。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以及答题用笔、橡皮、格尺、圆规、三角板、涂改液、修正带等考试用品进入考点、考场;不得携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硬币等铁磁性物品;不得携带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考试时间以考点确定的统一时间为准,考场内时钟时间为参考。

    4. 每科开考1小时之前开始进入考点,自觉接受和服从检查人员三次入场检查。考点大门查验证件;室内大厅设立专用检查通道,使用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检查禁带物品;考场再次查验身份,使用金属探测仪和身份证识别仪进行禁带物品检查和身份确认,进行“三对照”。开考后迟入考点、考场的考生,必须接受入场检查,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

    5.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按《座位图》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左一行放在右上角),以便核验。

    6.接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须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有无漏印、重印、缺损、少页、字迹不清、污染等问题,如有应及时提出更换,开考后要求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提问时,应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出问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并保持安静。)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在指定位置贴好条形码。凡因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传递文具、用品、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及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纸及统一发放的文具带出考场。

    8.须用2B铅笔填涂选择题、用0.5毫米以上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非选择题、非客观题。不许超区域以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凡答题卡出现漏填、漏涂或字迹不清等问题,责任自负。每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允许更换答题卡。

    9.不准提前交卷,当科考试结束前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违规考生交卷、接受处理后到指定休息室,待考试结束后退出考点。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题卡、草纸、文具放于桌上,待监考人员依顺序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附5:

    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一、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场所、答题卡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要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必须全程录像。

    二、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6个小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保密室和试卷分发场所所在地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教育考试机构具体回放查看人员填写《2015年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交考试机构,考试机构负责人签章后报省级或地(市)级考试机构留存备查。

    四、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本省(区、市)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进行汇总,每天22时前通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与服务平台向教育部报告总体情况。


    附6:

    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

    情况记录表


    省(区、市):             市(地、州)           

    县(市、区)保密室名称:                  


    【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日  期

     

    录像时间段

    0点-6点

    6点-12点

    12点-18点

    18点-24点

    查看情况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查看人员

     

     

     

     

    备  注

     

     

     

     


    【试卷分发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试卷分发场所名称

    分发时间

    查看情况

    查看人员

    备注

     

     月   日  时  分

    □正常□异常

     

     

     

     月   日  时  分

    □正常□异常

     

     

     

     月   日  时  分

    □正常□异常

     

     

    说明:本表由试卷保存地区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填写,交考试机构负责人审验。由考试机构负责人签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省级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负责人:       (签字)  考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7:

    考试情况呈报表

    日  期

          上

          下

    考试科目

     

     

    市  州

     

    县(市、区)

     

    试题保管情况

     

      考试情况、偶发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缺考考生人数

     

    违规考生人数

     

    姓 名

    考生号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码

    违规原因

     

     

     

     

     

     

     

     

     

     

     

     

     

     

     

     

     

     

     

     

     

     

     

     

     

     

     

     

     

     

     

     

     

     

     

     

     

     

     

     

     

     

     

     

     

    注:每科考试结束后上午12:30前,下午18:30前通过网上指挥系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附8:

    考生违规记录表(正面)

    科    目

     

    考    区

     

    考    点

     

    考    场

     

    考生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考 生 号

     

    违    规

    详细记录

     

     

     

     

     

     

     

    监考员甲签字:         监考员乙签字:

                                             年    月    日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主考意见

     

     

     

    主考签字:          年    月    日                                

    省教育考试院

    处理意见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暂停参加高考   年

    □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年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招生办一份,报地区招生办一份,按要求寄(送)省教育考试院一份。


    违规行为代码(印刷到《考生违规记录表》背面)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取消各科目考试成绩

    取消各科目考试成绩,暂停参加高考1-3年

    代码

    违规事实

    代码

    作弊及扰乱考场秩序事实

    代码

    作弊事实

    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6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91

    组织团伙作弊的

    5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6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9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5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9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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